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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生效判决未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无权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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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186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31日22:05:1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生效判决未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无权启动再审


    案情概览

            2018年钟某某就其与何某某等人的股权转让一事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某等人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XL公司一并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钟某某的诉讼请求。

    钟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何某某等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作出后,XL公司以二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申请再审。XL公司认为,根据钟某某与何某某等人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钟某某应当提供公司财务账册,在审计结束、公司不存在未清偿债务后,何某某等人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并继受股权。但是由于钟某某未能提供公司账册,导致审计迟迟未能开始,由此才导致何某某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迟延的。由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钟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无权要求何某某等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关于钟某某诉请何某某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以及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XL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钟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何某某等人应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违约,并未对XL公司作出新判决,二审判决结果不影响XL公司的实体权益,XL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诉的利益,依法驳回。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诉的利益具有过滤功能,即缺乏诉的利益,法院对该民事争议没有审理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应驳回起诉。而只有原告的起诉具备诉的利益时,法院才能对本案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

    本案中,申请人对生效裁判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当对该再审裁判具有诉的利益,即再审裁判的内容对于申请人而言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而生效判决中,仅认定何某某等人应承担的义务,并未涉及XL公司。因此,XL公司尽管认为该裁判有误的,但由于该裁判并未影响XL公司的实体权益,其对该判决并无诉的利益。因此,法院对不具有诉的利益的再审申请依法驳回。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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