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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可否要求损害赔偿与违约金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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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490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3日20:16:1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可否要求损害赔偿与违约金并用?

    案情概览

    胡某某于2017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与测试员。入职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胡某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期限为两年。胡某某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从事与科技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得自办与科技公司由竞争关系的企业。胡某某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对给科技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向其支付违约金2万元。

    2018年合同到期后,科技公司与胡某某进行续签。事后,科技发现市面上另有一家软件设计公司与自己公司开发设计的软件具有极高的相似性,经查,该公司股东为胡某某。

    科技公司遂以胡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胡某某赔偿实际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仲裁庭受理后支持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胡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同时,再支付违约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上,参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包括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两种。由于合同法规定赔偿数额以损失填补为主,惩罚性赔偿为辅,且惩罚性赔偿需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提。因此,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其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补偿性赔偿为主,即适用损失填补原则。

    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就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同时约定损害赔偿与违约金的,损害赔偿与违约金不能并用,法院在结合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判决劳动者胡某某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不得再主张损害赔偿。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负有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违反前述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在于,这里的违约金是何种违约金,其与损害赔偿能否并用。

    根据民法理论,违约金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两种,其中补偿性违约金的承担以“损失填补”为主,不可与损害赔偿并用;惩罚性违约金则强调“损害免证”,在发生应承担惩罚性违约金的事由后,即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均应承担惩罚性违约金,即其可与损害赔偿并用。

    由于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需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提,劳动合同中仅规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是未明确该违约金的类型。而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又规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上,将该违约金理解为补偿性违约金更为适宜。因此,对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就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约定违约金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违约金不存在过低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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