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
合同约定仲裁条款,该条款能否扩张适用于补充协议?
案情概览
2018年QC公司与NY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NY公司提供物业服务,QC公司向其支付费用。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选择有A仲裁委员会仲裁。
其后,QC公司与NY公司就履行物业服务的相关问题订立补充协议。2019年年初,NY公司将其对QC公司享有的上述合同债权转让给HC公司,并通过QC公司。
2019年8月,HC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QC公司支付2019年年初至申请仲裁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差额补贴。
QC公司辩称,HC公司主张的物业服务费用属于其原与NY公司订立的补充协议内容,该补充协议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因此双方当事人间没有仲裁条款,遂提出异议。
法院裁判
仲裁庭受理后认为,关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间是否约定有仲裁条款这一争议焦点,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根据仲裁庭查明的事实,本案中QC公司与NY公司间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共有仲裁条款,其后NY公司将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债权一并转让给HC公司,故HC公司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受到仲裁条款的拘束,其与QC公司间就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法仲裁。
但是本案中HC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系源于补充协议约定,虽然补充协议中未约定仲裁条款,但是该协议是对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补充和延续,从属于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形成完整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因此,对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效力当然扩张至补充协议,QC公司与HC公司在争议解决上受仲裁条款约定,故双方就补充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A仲裁委员会有权管辖。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的,该仲裁条款效力能否扩张至主合同外的补充协议。
对于仲裁条款的效力扩张,应当分析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中约定事项的关联性和紧密程度。若补充协议所解决的问题与主合同可以相互独立的,则不必受仲裁条款约束;而若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内容的补充和延伸,其本质上可以与主合同合并的,那么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当然及于补充协议,避免不同机构作出矛盾的裁判、浪费司法资源。
本案中,HC公司依据补充协议要求QC公司支付物业补贴的,本质上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可以并入主合同,适用仲裁条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