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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诉讼时效对抵销权的行使,是否会产生阻却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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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150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7日21:41:0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诉讼时效对抵销权的行使,是否会产生阻却效果?


    案情概览

            胡某某系某村集体成员,201810月该村分配了集体资金,胡某某应分得3万元。该村将集体资金存入银行,再以储蓄单的形式交付给胡某某。但胡某某前往该银行承兑时,被银行告知,由于其在2013年有一笔价值10万元的贷款未清偿,本次分得的资金用于抵销前贷款,故不向胡某某兑付资金。

    胡某某不服,认为该笔贷款逾期的事实发生在2013年,如今已经经过5年之久,该银行一致未要求其返还的,该笔债权超出诉讼时效,胡某某有权不予归还。因此,银行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与自己当前享有的债权进行抵销。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超出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本案中,胡某某与该银行互负到期债务,且双方债务标的物均为货币,虽让银行对胡某某享有的债权于2013年发生,从13年至18年该债权一直处于被侵害的状态,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胡某某依法获得抗辩权。但是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仅对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时效经过的,发生抗辩权,可不再履行债务,但并不意味的债务消灭,仅沦为自然债务存在。而抵销权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时效经过的,无法对形成权进行时效抗辩。因此,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作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权时,对方即不能以时效经过进行抗辩,也不能助长债务消灭,在符合法定抵销的情况下,一方一经行使抵销权,双方债权债务即在对等的范围内消灭。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条件包括:

    第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

    第二,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第三,不存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约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本案中,胡某某与银行间的金钱债权满足前两项条件本无异议,关键在于第三项条件,即法律是否禁止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

    要分析这一问题,首先需明确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会发生何种变化。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获得时效抗辩。即我国采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发生主义。抗辩权意味着债务人有权不履行债务,但并不意味着债务消灭。因此,若债权人并未请求债务人履行债权,而是直接依据法定事由主张抵销的,由于抵销权属于形成权不受时效限制,因此债务人不能以时效抗辩。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作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诉讼时效并不能阻却抵销的实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九条债务的抵销及行使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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