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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合同文本中约定有两种以上争议解决条款但当事人未进行勾选,视为未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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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4179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7日21:44:0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合同文本中约定有两种以上争议解决条款但当事人未进行勾选,视为未约定


    案情概览

        2019HZ公司与ZC银行订立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约定HZ公司向ZC银行贷款500万元,同时HZ公司将其所有的设备、半成品及成品抵押给ZC银行担保合同的履行。该动产浮动抵押合同中约定有争议解决条款,该条款表明:若发生争议,双方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向ZC银行所在地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两项争议解决条款可供合同当事人选择,当事人选择其中一项,可在该项条款前的小方框内打钩。

    事后,HZ公司与ZC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HZ公司向法院起诉。ZC公司在起诉书副本后提出管辖异议,其认为,根据双方签订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已经约定有仲裁条款。因此,本案应当由仲裁庭仲裁,法院无管辖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关于ZC银行提出的管辖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由此可知,以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发生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具有自愿、明确的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申请仲裁。而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合同中,虽然约定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其中一种途径,但是双方当事人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勾选,并未明确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无法认定双方一致决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并未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在符合管辖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受理。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合同文本中约定有争议解决条款,仲裁系作为其中的选择之一。但是根据签订合同的实际情况,双方当事人并未对仲裁条款进行勾选,不能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条款。因此,本案中仲裁并未排除司法管辖,当事人可就本案涉及的纠纷向法院进行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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