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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投资协议未成立,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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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338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7日22:14:5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投资协议未成立,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案情概览

            GD公司与ZS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等一系列合作协议,约定GD公司向ZS银行投资1000万元,并于201912月底前完成全部投资的给付。同时双方在投资协议中约定,若因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可向ZS公司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期限到达后,GD公司未交付全部投资金额。ZS公司遂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GD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GD公司提出抗辩称,ZS公司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所使用的公章与其他合作协议公章明显不符,无法认定投资协议中使用公章为ZS公司的真实公章,因而无法确认ZS公司具有真实、自愿签订投资协议的意思表示,该投资协议未成立;相应地,该协议管辖条款因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未成立。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关于协议管辖条款效力的问题,根据GD公司与ZS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落款处ZS公司所盖公章经鉴定与其他多份协议中的公章并非同一印章形成,ZS公司对该鉴定结果没有异议,也并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明ZS公司具有在签订其他合同时使用加盖在本案投资协议上的公章的证据,因而法院不能认定投资协议上ZS公司公章是真实的。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及《合同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本案中ZS公司在投资协议中使用的公章并非该公司的真实公章,因而无法认定订立时GD公司与ZS公司就投资协议的订立达成真实、自愿、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该投资协议因欠缺成立要件而未成立。《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效力规定的适用前提,是合同曾经确实存在,且双方就争议解决条款的成立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本案中由于无法认定ZS公司就成立投资协议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管辖条款作为投资协议的一部分,在投资协议因缺乏意思表示而未成立的,自然也无法认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有效。因此,法院认定GD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以各方当事人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因此,意思表示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本案中协议管辖条款作为投资协议文本的一部分,在投资协议因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未成立时,也无法认定双方当事人就协议管辖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中ZS公司无权按照协议管辖所选择法院进行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争议的诉讼类型属于金钱给付之诉。若无协议管辖,可直接依据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即合同履行地——ZS公司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因此,若投资协议有效成立,则ZS公司所在地法院仍有权行使管辖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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