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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可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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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176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13日23:58:0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可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概览

    20194月,陈某某已经年满53周岁,其在好友的介绍下入职某投资公司,负责单位内部的保洁。

    20196月,陈某某的工作过程中不慎因地面湿滑而滑倒受伤,入院治疗后经诊断为骨折。出院后,陈某某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认为,由于陈某某入职时已经年满50周岁,发生事故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骨折受伤的事故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属于工伤。

    陈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的,是否可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在入职投资公司时已经年满50周岁,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年满50周岁的女性应当依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其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存续。而《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前提为职工与用人单位间具有劳动关系,因而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予认定为工伤。

    但是本案中较为特殊的是,陈某某在入职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时其入职该公司并为其提供劳动、接受投资公司管理的,虽事实上陈某某具备与该投资公司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外观,但是由于陈某某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因此,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的调整范围,其与公司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入职投资公司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投资公司间因提供劳动而形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不予认定为工伤。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对于“劳动者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终止”这一规定,可通过反对解释得出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用人单位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而《工伤保险条例》适用的需要满足职工与用人单位间建立有劳动关系这一前提,在职工与用人单位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其工作期间所受伤害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保护,而可适用《侵权责任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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