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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公司顾问律师】公司实际控制人自己做出决议以代替股东会决议,该决议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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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550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10日23:42:1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公司律师

    公司实际控制人自己做出决议以代替股东会决议,该决议能否撤销?


      案情概览

    2018年沈某某、钱某某和周某某共同出资成立RL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沈某某出资300万元,占公司股权80%,钱某某与周某某各占公司8%和12%的股权。

    2019年年初,沈某某在未召集全体股东出席股东会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作出公司股东会会议,决定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以及将自己持有公司股权的20%转让给第三人ZY公司。

    股东会决议作出后,钱某某和周某某知晓后认为,沈某某未经法定程序召集全体股东出席会议,而私自以个人名义召开股东会的,该会议召集和决议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固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沈某某辩称:自己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权决定公司经营方向等事宜;即使召开股东会,其他股东的表决也不会对自己做出的表决产生影响,因此是否召开全体股东开会对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并无实质影响,该股东会决议有效。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做出的股东会决议能否代替股东会决议。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每名股东,无论持股比例多少均有权参加股东会,对公司经营事项作出表决。并且股东会议的召开及表决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而本案中,沈某某利用控制的公司的便利,个人代替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在程序上违反股东会召集、表决程序;决议内容上侵害其他股东的表决权,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中没有体现其他股东的意思表示,违法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涉案股东会决议依法无效。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股东会对公司经营事项等决议的作出,实质上是每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的。即使股东持股比例低,无法撼动大股东决议,但是也不能以大股东代替小股东作出表决。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就在于股东通过集体决议的方式,各自作出意思表示,并依据法定的表决程序形成一致决议,从而体现股东自治。

    本案中,沈某某持有绝对多数股权,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也并不意味着沈某某可以控制公司的便利,以个人意志代替股东会作出决议。沈某某违反股东会的召集、表决程序,侵害其他股东表决权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依法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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