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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借款关系中,借款人主张出借人向其提供的钱款系为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借款人能否以出借人涉嫌高利转贷罪为由不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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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735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1日00:11:5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借款关系中,借款人主张出借人向其提供的钱款系为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借款人能否以出借人涉嫌高利转贷罪为由不归还借款?


    案情概览

    2018年晶格公司与梦迪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晶格公司向梦迪公司提供借款3000万元,用于偿还梦迪公司向银行的借款;胡江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一般保证。

    合同签订后,晶格公司向梦迪公司转账3000万元,梦迪公司向晶格公司出具收据。借款合同到期后,梦迪公司未能向晶格公司清偿借款,晶格公司遂向其发出催收函,要求梦迪公司清偿债务并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梦迪公司在收到催收函后仍未履行还款责任,晶格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梦迪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梦迪公司辩称,自己之所以不还款是因为晶格公司向其提供的借款系从银行获取的贷款,晶格公司从银行套取信贷资金后转贷给梦迪公司的,涉嫌高利转贷罪,涉案借款属于违法所得,故不予还款。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借款人梦迪公司是否有权以出借人晶格公司涉嫌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为由不归还借款。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本案中梦迪公司举证晶格公司在提供借款的过程中涉嫌套取银行资金高利转贷的,但是并无证据证明璟颢公司的案涉款项并非自有资金,且其提供的举报材料,不足以证明璟颢公司已构成相应的犯罪。故法院对梦迪公司关于晶格公司涉嫌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向其高利转贷的主张,不予采信。

    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晶格公司与梦迪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晶格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梦迪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清偿借款并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若出借人确系存在高利转贷银行信贷资金行为的,借款人能否以此为由不予清偿借款。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本案中若晶格公司向梦迪出借的钱款确系其从银行套取的信贷资金,则银行作为高利转贷行为人的被害人,涉案资金属于其合法财产,晶格公司应当将该笔借款向银行退还。而梦迪公司与晶格公司就该笔借款签订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就借款行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应当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晶格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晶格公司自身答责,并不影响其与梦迪公司的民事法律关系,梦迪公司在收到晶格公司提供的借款后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否则会陷入不当得利的债务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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