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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在缺乏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是否可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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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591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1日00:08: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在缺乏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是否可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案情概览

    2019年年初,严某某入职某互联网公司担任该公司销售人员,入职时与该公司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严某某多次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在未向主管负责人请假的情况擅自离岗。公司行政部门负责人多次向严某某做出书面和口头警告,严某某仍旧未改正其行为。20198月公司作出《关于解除与严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将该决定邮寄送达给严某某。

    严某某收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认为自己在入职时,公司并未向其告知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会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事由并未设置相关规定,故互联网公司系违反法定事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支持严某某的仲裁请求,互联网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互联网公司解除与严某某间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严某某在入职时,公司已经向其告知其内部员工的考勤制度。严某某在知晓后,数次违反考勤制度,在经公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多次提醒、教育后仍不改正,从其入职至公司做主解除合同决定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虽然涉案公司并未在其内部管理规章中明确约定“员工违反考勤制度的,单位可与其解除合同”。但是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序良俗、职业道德以及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等行为,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允许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严某某入职不到半年时间中,数次违反考勤制度,迟到早退,实际出勤天数严重不足,无法及时完成公司工作,违反公司管理秩序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对于严某某未能确实履行劳动合同,违反劳动纪律的,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内部管理规定,该规章制度在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以及向劳动者公示后可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使用。而对于用人单位在并未制定享有管理规章或制定规章程序存在瑕疵的,通常不得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序良俗、职业道德以及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等行为,而导致劳动合同履行基础丧失,劳动者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应对允许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并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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