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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行为人以醉酒后意志不清为由,否认借款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抗辩理由法院是否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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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833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30日23:37:0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行为人以醉酒后意志不清为由,否认借款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抗辩理由法院是否采信?


    案情概览

    胡某某与任某某系同学,毕业后两人各自经营公司。20198月,在同学会上胡某某与任某某相遇,此后双方保持密切联系往来。任某某多次向胡某某提出借款请求,并向胡某某出具借条。胡某某在收取借条后,向任某某账户转账。截止2019年年底,胡某某共计向任某某转账300万元。胡某某一直未归还欠款。

    2020年年初,任某某持多次借条和转账记录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某归还欠款。

    庭审中,胡某某辩称,任某某提供的借条系其在醉酒后作出,当时自己的意识不清醒,不存在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依据该借条认定其与任某某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胡某某以借条系醉酒后达成,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能否否认其与任某某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合同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故醉酒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免责事由,行为人不能以醉酒为由免责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或否定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能声称该借条系醉酒后达成,而将证明该借条真实性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出借人。

    本案中,任某某已经向法院提供借条和转账记录,该借条字迹清楚,布局工整,借款数额系大写,表明借款人胡某某在出具当时并未丧失意识,该借条内容可以认定为胡某某真实的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本案中胡某某与任某某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法律关系,胡某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刑法中有原因自由行为这一概念,是指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且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据此,刑法中对于行为人通过醉酒或吸毒后等原因行为故意让自己陷入意志丧失状态,从事违法行为的,造成损害结果的,因为该损害结果的产生与行为人陷入醉酒状态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认定行为人仍具有非难可能性,应当对损害结果的作出承担责任,不能以丧失意志为由逃避法律责任。

    本案中涉及民法领域中,行为人故意让自己陷入意思丧失状态的,是否能否认意思表示真实性进而否认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呢?

    就本案情况而言,醉酒本身不是法定的免责理由,真正使得行为人免于债务承担的,是其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方面,如果行为人故意让自己陷入醉酒状态与他人签订合同,事后又以醉酒为由否认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则可类比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认定行为人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具有违背诚实信用的非难基础,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如果他人故意让行为人陷入醉酒状态从而签订合同的,行为人则可以以其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否认合同合意的达成。但是行为人应当举证证明他人有故意让行为人陷入醉酒状态的故意和行为,如果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的,则无法推翻借条中记明的内容,无法否认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不能免于责任的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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