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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律师】答辩期满,在首次开庭前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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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39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07日00:44:4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答辩期满,在首次开庭前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


案情概览

2018年幻梦公司与四方建设公司达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四方建设公司对幻梦公司所在的办公楼层进行装修和改造。施工开始后,双方多次因施工进度、材料费用以及施工费用等问题发生争议。改造完成后,幻梦公司拒绝向四方建设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四方建设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幻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幻梦公司在答辩期间多次与四方建设公司进行协商,在首次开庭前,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幻梦公司与四方建设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幻梦公司据此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就幻梦公司与四方建设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据此,法院认为,本案中幻梦公司与四方建设公司在答辩期满后达成仲裁协议,并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的,经法院确认该仲裁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仲裁协议依法有效。原告在选定法院诉讼后又与被告达成仲裁协议的,是为对诉权的处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照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依法应当仲裁协议有效,本案应由仲裁庭审理,法院无管辖权,遂裁定驳回四方建设公司起诉。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中坚持处分原则,即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据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行使诉讼权利、作出诉讼行为。若双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达成并提交有效仲裁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由仲裁庭审理而排除法院管辖权。其中的首次开庭,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应理解为:“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

因此,本案中,幻梦公司与四方建设公司虽然在合同工中未约定仲裁,但是其在答辩期满后首次开庭前达成仲裁协议的,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选择通过仲裁解决纠纷而排斥法院管辖,故本案中被告幻梦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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