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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承包人向担保权人承诺放弃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该承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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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427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13日23:58:3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建设工程承包人向担保权人承诺放弃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该承诺是否有效?


    案情概览

    2018年5月,和兴公司与小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鳄鱼公司将其和兴商业广场施工建设项目发包给小南建设公司承建,工期为一年。2018年6月,和兴公司因经营需要,与A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和兴公司就其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兴商业广场向A银行贷款50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并以和兴商业广场为抵押担保贷款清偿。

    2019年1月,小南公司向A银行出具承诺函,表明其已知和兴公司将在建和兴商业广场抵押给A银行,作为获得该建设工程项目贷款资金的条件,鉴于涉案贷款合同与我单位具有利害关系,为确保建设工程资金到位,小南公司自愿放弃对承建和兴商业广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以使得A银行就涉案工程项目享有完整的抵押权。若发生和兴公司拖欠工程款情况,则由小南公司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2019年7月,贷款合同到期后,和兴公司未能按时清偿贷款,A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担保物权。

    小南公司施工队队员得知后,以和兴公司拖欠涉案和兴商业广场建设工程款未支付,主张对涉案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转入普通诉讼程序审理。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南公司向和兴公司出具的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函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条从正面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建筑工人利益,但是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并未限制承包人不得放弃该权利。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说明,第一,承包人有权与发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二,若该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本案中,和兴公司未能向小南公司支付和兴商业广场价款,若此时仍允许小南公司根据其意思自治结果放弃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必然导致和兴公司整体清偿能力恶化,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故法院依法认定,涉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函无效。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虽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尊重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自由、自愿处分,但是不能因处分一方的民事权利而导致损害他方的合法利益,否则被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建设工程承包人依法享有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建筑工人利益。若因承包人处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导致工程发包人清偿价款能力减损,无力清偿建筑工人工资,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则该项承包人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为无效,否则便导致法条规定优先受偿权的目的落空。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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