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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原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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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254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24日22:41:5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原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概览

    2018年8月,许某某因经营需要,向其好友孙某某借款4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许某某未能按时清偿借款,经与孙某某协商,两人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延长借款期限至2020年5月,若到期许某某仍未能按时清偿借款,则以其所有的A街商铺抵偿借款,超过借款本息的部分由孙某某出资购买。补充协议签订后,许某某仍应积极履行清偿借款义务,若孙某某已经得到部分清偿的,则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退还相应比例钱款。

    2020年5月补充协议约定的清偿期限到期后,许某某仍未能向孙某某清偿借款,孙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某承担清偿责任。

    许某某辩称:双方已经签订补充协议,许某某以其所有的商铺所有权抵偿借款。故孙某某无权要求其承担清偿借款的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应以何种方式获得清偿。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在许某某第一次未能按时清偿借款后,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延长借款清偿期限,同时若到期后许某某仍未能按时清偿借款的,可以其商铺所有权抵偿借款。虽然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就以房抵债问题达成约定,但是综合全部补充协议条款来看,其中仍明确约定,许某某应承担清偿借款的义务。因此,法院认定,原借款合同有效,补充协议作为原借款合同的从合同,约定延长借款期限,重申许某某应负清偿借款义务。若仍未能清偿的,则以商铺所有权抵偿借款。双方当事人签订该补充协议的本意并非直接以房抵债,而是仍要求许某某承担清偿借款责任,同时以商铺所有权担保借款清偿。

    据此,法院判决许某某依法承担清偿借款的义务。若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仍未能清偿借款的,则依法将商铺所有权转移至孙某某名下,抵充借款。房屋价值超过借款数额的部分由孙某某出资购买。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以房抵债协议属于无名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于其性质相近的有名合同规定,或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本案中,许某某与孙某某虽然在补充协议中达成以房抵债约定,但是该协议中并不免除许某某清偿借款的义务,而是将以房抵债作为借款清偿的担保。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无名合同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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