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
诉讼中当事人反诉的标的额超过本诉法院管辖权限,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诉讼构成重复诉讼吗?
案情概览
2018年年初,金威开发公司与三川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三川建筑公司承建金威开发公司新楼盘,施工期间为1年。合同到期后,三川公司未能完成施工任务。2020年1月工程竣工后,金威公司以三川公司未按时完成施工任务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并向A市中院起诉,要求三川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
诉讼中,三川公司另行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法院B省高院起诉,要求金威公司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律责任。
庭审中,金威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其认为本案争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自己已经向中院起诉,三川公司就同一法律另诉的属于重复诉讼为由提出抗辩。
法院裁判
高院认为,本案中金威公司与三川公司系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属于因同一法律事实发生争议,但是两公司的诉讼请求相互独立。金威公司向A市中院起诉,要求三川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符合A市中院管辖规定。三川公司为对抗金威公司诉讼请求,就同一法律事实提出要求金威公司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律责任的,属于反诉。但是由于涉案工程价款数额过高,已经超出A市中院的管辖标准,故三川公司向高院起诉的,符合管辖规定,本案应由高院审理。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重复诉讼是指当事人就同一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在已经经过法院审理的情况下,再次就该事实、该法律关系向另一法院起诉,前诉和后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的,构成重复诉讼,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本案中,金威公司起诉三川公司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三川公司本应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反诉请求。但是由于其反诉的诉讼标的额超过中院管辖范围,故三川公司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威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因此,三川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构成重复诉讼。高院依据管辖权限规定,有权审理本案。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