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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以房抵债协议事实上不能履行,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有效,能否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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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347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24日22:54:4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以房抵债协议事实上不能履行,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有效,能否获得支持?


     

    案情概览

    2019年5月,许某某与孟某某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许某某向孟某某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许某某未能按时清偿借款,遂与孟某某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许某某将其所有的心梦小区A座房屋一间转让给孟某某,以抵充借款200万元。协议签订后,许某某的妻子赵某某擅自将该房屋出卖给案外人孙某某,并办理过户登记。

    孟某某知晓这一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有效,自己对抵债房屋享有所有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以房抵债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本案以房抵债协议的订立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本案中孟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效力的目的,实际上是确认自己对抵债房屋享有所有权,即确认涉案以房抵债具有履行效力。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涉案抵债房屋已经被处分给案外人,由案外人善意取得,物权的追及效力被阻却。

    在此情况下,根据以房抵债协议约定,只有在涉案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孟某某后,才能产生借款合同中约定债务消灭、孟某某所得抵债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后果。而在涉案抵债房屋已经被处分给他人的情况下,以房抵债协议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不具有履行效力,故法院对孟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由于抵债房屋已经被他人善意取得,原债权人事实上无法取得抵债房屋,无法产生消灭原债务的法律效果,故以房抵债协议已经不具有履行的事实基础。在此情况下,债权人起诉请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有效,自己对抵债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事实上请求法院确认以房抵债协议具有履行效力,或依据法院的裁判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以确认自己所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而就本案情况而言,涉案以房抵债协议在事实和法律上均不能履行,故法院对孟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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