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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公司顾问律师】公司无利润可供分配而向股东出具借据,股东持借据主张债权的,可否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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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121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10日22:02:5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公司律师

    公司无利润可供分配而向股东出具借据,股东持借据主张债权,可否获得支持?


      案情概览

    周某某与好友顾某某等人于2018年成立大婷公司,经过一年经营,收入微薄,暂无利润可供分配。在2019年年底的股东会上大婷公司决议该年度利润按300万元进行分配,股东周某某据此拿到公司根据其出资比例计算的应分得股利的借据。

    此后,周某某持该借据,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某可否凭借该借据要求公司实现其债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因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前,需要经过扣除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程序。而本案中根据司法审计报告显示,大婷公司2019年年度在扣除相应税款,提取公积金后并无利润可供分配,公司股东对该情况均知情并认可。

    在此情况下,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出具借据的形成向公司股东分配股利的,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变相抽逃出资,侵害公司财产权益,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无效。故法院判决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股东不得滥用权利,抽逃出资,减损公司资本,侵害公司财产权益。公司股东可凭借其依法享有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在符合法定情形及程序的情况下,从公司经营利润中获得相应的股利。而如果公司在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情况下,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依法无法实现。若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据此,本案中大婷公司在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情况下,股东会违法作出决议,以出具借据的形式向股东分配股利,实质是在规避正常的股利分配程序,将其转换为普通债权形式以违法分配股利。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故涉案借据依法无效,周某某无权要求公司实现其债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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