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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当事人之间就二手车转让达成交易合同的,事后发现该车辆属于泡水车的,是否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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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4938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19日22:15:1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当事人之间就二手车转让达成交易合同的,事后发现该车辆属于泡水车的,是否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案情概览

    2015年胡某某从他人处购得一辆高级轿车,驾驶两年后,201710月,其又将该车出售给其同事钟某某,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钟某某支付购车款。驾驶两年后钟某某发现该车辆属于泡水车,存在质量瑕疵,遂以胡某某隐瞒车辆状况,明知该车辆存在瑕疵仍向其出售的,属于欺诈行为,请求撤销买卖合同,胡某某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庭审中胡某某辩称,自己也是从他人处购买的车辆,对车辆属于泡水车、存在质量瑕疵一事不知情,不属于欺诈行为,不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胡某某向钟某某出售的二手车属于泡水车的,是否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经查,胡某某与2017年就其购买的二手车再度出卖给钟某某,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车辆不存在事故、泡水、火烧等事故,但是根据鉴定意见显示,胡某某交付的车辆属于泡水车,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胡某某存在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瑕疵但是隐瞒商品真实情况或虚构商品信息,向他人出售的,使得消费者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作出民事法律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但是本案中,钟某某虽然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二手车存在质量瑕疵,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胡某某对该瑕疵存在明知,胡某某并非专业的二手车交易主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胡某某对涉案车辆曾发生浸水理赔事故知情,故意告知陈某某虚假情况。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中胡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欺诈行为的认定上,虽然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和消费权益保护法均为明确规定欺诈行为的定义以及要件,但是从案例裁判中,可以得出一般情况下认定欺诈的要件,主要包括:当事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仍向对方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受欺诈人因他人的虚假称述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由此构成欺诈。本案中,原告钟某某仅能举证证明涉案车辆存在瑕疵,但是无法证明出卖方存在欺诈故意的,故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依法有效,但存在违约事由,出卖方胡某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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