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
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作出法律行为后,是否应就合同无效无效承担责任
案情概览
东进公司因扩生产规模,急需一笔资金。其与西苑公司、北怀公司商议后,决议由西苑公司与北怀公司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北怀公司向西苑公司购买货物并支付货款。事实上,西苑公司并不负担支付货款的义务,而是在取得北怀公司支付的货款后,将该钱款转入东进公司账户,用于东进公司扩大生产。合同签订后,北怀公司将钱款支付给西苑公司,西苑公司将钱款转账给东进公司。事后,东进公司以西苑公司未向其发货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西苑公司返还货款。
庭审中,被告西苑公司辩称:涉案货物买卖合同系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过的资金空转合同,实质的合同意思为,西苑公司辅助东进公司从北怀公司处获得借款。且西苑公司已经将从北怀公司处取得的借款支付给东进公司,北怀公司应当直接要求东进公司返还借款。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涉案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西苑公司是否应向北怀公司返还借款。
经查,因东进公司急需资金,遂与西苑公司、北怀公司协商,通过北怀公司虚假购买西苑公司货物,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的方式,隐藏西苑公司从北怀公司取得借款后,转借给东进公司用于经营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涉案货物买卖合同系双方以虚假的意思作出,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涉案货物买卖合同依法无效。因东进公司明确承认其取得涉案借款,三方间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其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审理,东进公司作为实际取得钱款的借款人,应当向北怀公司承担清偿借款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因此,本案中根据全案证据,能够明确涉案货物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其下隐藏着借款合同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认定涉案货物买卖合同无效,并按照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审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