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公司债务加入如果少了它 不具有约束力

    分享到:
    点击次数:438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05日16:37:2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

    公司债务加入如果少了它 不具有约束力

     

     中国法院网讯(黄妍妍 毛添萌)飞跃律所为航远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后航远公司未足额支付律师费。为保障债务履行,航远公司另安排其控股的两家公司签署了《债务加入协议》。因三家公司均未履行支付义务,飞跃律所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尚欠的律师费267万元。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航远公司向飞跃律所支付律师费267万元,另两家公司对前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还款责任。

      飞跃律所诉称,其律所长期为航远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但航远公司因经营困难未足额支付律师费。2022年1月,航远公司向飞跃律所出具《确认函》,确认其欠付飞跃律所律师费共计267万元,并承诺于两个月内支付完毕。后航远公司安排其控股的鑫达公司与天铭公司同飞跃律所签订《债务加入协议》,约定鑫达公司、天铭公司与航远公司共同向飞跃律所承担上述律师费的支付义务。后上述三家公司均未依约履行支付义务,故飞跃律所诉至法院,要求三家公司共同向其支付律师费267万元。

      航远公司、鑫达公司与天铭公司共同辩称,对上述律师费的欠款数额予以认可,鑫达公司与天铭公司就上述债务加入事宜仅作出过相应的董事会决议,无法作出股东会决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确认函》的约定,航远公司应向飞跃律所支付律师费267万元,现其未依约支付该款项,构成违约。飞跃律所要求航远公司支付该笔款项,应予以支持。

      其次,鑫达公司与天铭公司系加入其股东航远公司的债务,故就此应经过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鑫达公司与天铭公司未就该事宜作出股东会决议,且本案亦不属于无需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故《债务加入协议》中相应债务加入的约定无效。因飞跃律所在签订《债务加入协议》时,未尽到审查鑫达公司与天铭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审慎义务,鑫达公司与天铭公司在签订该协议时,亦未对其公章予以妥善管理,故飞跃律所与鑫达公司、天铭公司对上述债务加入条款无效均有过错,鑫达公司、天铭公司应当参照担保无效的规定承担责任,即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法院最终判决航远公司向飞跃律所支付律师费267万元,鑫达公司、天铭公司对前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还款责任。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上一条: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清算 被判赔偿投资者百万损失 下一条:公司大股东决议修改出资期限被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