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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清算 被判赔偿投资者百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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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472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05日16:39:1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清算 被判赔偿投资者百万损失

     

    中国法院网讯(陶志明)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基金的清算报告,造成资产至今尚未处置完成,法院认定基金管理人怠于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获赔权和违约责任条款的相关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遂依法判令基金管理人某资产管理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投资款100万元。

      经审理查明,案涉私募投资基金于2017年3月23日成立,并于2017年4月20日通过备案公示。2018年7月,被告某资产管理公司向某银行南昌分行申请办理基金转托管,为此,双方签订《私募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17年4月20日,被告某资产管理公司向案涉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出具《差额补偿及回购承诺》一份,主要内容载明:若基金投资未能按时回款,影响到投资者的兑付,我方承担回购责任及投资人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补偿责任。

      原告王某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4月16日向基金募集专用账户转入100万元。2019年10月10日,被告某资产管理公司发出《私募基金延期的公告》,告知投资人因票据市场的波动票据资产处置难度加大,基金产品资金流动性压力增大,决定延期兑付基金收益,并暂停基金的赎回。并告知投资人,由于目前资产尚未处置完成,清退比例目前无法核实,具体清退方案将在后续公告中说明。

      此后,原告既无法作出赎回申请,也未得到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财产清算确认或获取相应资金,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涉案基金已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涉案基金因流动性困难等原因导致延期或预亏,属于投资风险,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本应由投资人承担,但因被告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单独作出清退基金决定后,即未及时出具基金的清算报告,亦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商议解决方案,造成资产至今尚未处置完成,清退比例至今无法核实,视为其已怠于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获赔权和违约责任条款的相关约定,至原告至今无法兑付,故被告某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原告主张兑付本金100万元的范围内即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原告主张投资收益,并非直接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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