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网站发布含有他人商标信息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重庆渝中区法院判决晓宇公司诉云杉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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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未经授权擅自发布加盟信息,对关键沟通环节进行控制和管理,不合理利用他人品牌吸引流量,存在牟取不正当交易机会的主观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侵害经营主体的竞争性权益,损害网络用户和消费者获取正确信息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
在某搜索引擎输入“渝味晓宇”关键词,显示多条搜索结果,点击其中一条链接进入一家名为品牌网的网站,可见多个品牌的加盟信息,其中一条包含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晓宇公司)加盟信息,页面使用晓宇火锅图形和文字商标,浏览时自动跳出“‘金牌客服’邀请与您对话 好项目不容错过”,文末有“我对渝味晓宇火锅加盟感兴趣,马上免费通知或留言!(24小时内获得企业快速回复)”并附留言表格。该网站标注页面内容均为注册用户发布上传或搜索引擎技术自动搜录所得,并标注了其不加盟、不代理、不招商、不提供中介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用户负责,且不承担连带责任。经查,该网站主办单位为湛江市云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杉公司)。后晓宇公司起诉要求云杉公司停止在该网站使用案涉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以及对晓宇品牌进行招商加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审理中,晓宇公司确认该网站并非其授权加盟网站,网站载明的联系电话也并非其招商电话。
【裁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是否侵害商标专用权的问题,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没有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网站来源于晓宇公司,并对案涉品牌的经营主体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故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该网站具有自动弹出客服沟通页面、用户留言等功能,可见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被诉行为系利用原告知名度获得加盟客户资源,将他人联系方式引向自身,使得被告控制原告可能的交易机会,继而截取原告本应获得的既有流量,造成交易机会减损的间接损害,有损权利人竞争性权益。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有明显利用原告商誉、不正当获取竞争利益的主观故意,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1.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是界定商标侵权的前提。商标性使用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并作为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即需满足一定条件的使用场景、目的、效果,最终商标的标识、商品或服务、出处及商誉通过上述使用实现了互动。使用的核心在于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即不是所有将商标与商品或服务进行物理性结合的使用方式都能归为商标性使用。本案中,案涉网站系囊括多个加盟信息的集合网站,结合发布方式及使用场景,案涉商标的使用仅描述了某种商业活动的客观事实,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商标仍指向权利人,与晓宇公司服务项目的对应性未受影响,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云杉公司提供的咨询、策划服务来源于权利人或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也不涉及商标显著性或知名度的降低,故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2.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条件。在新型业态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尤其在网络交易环境下,一旦最终利益归属存在冲突,非同业经营者间亦可认定竞争关系。本案中,晓宇公司从事火锅餐饮,云杉公司通过经营网站提供招商加盟服务,被诉行为可能吸引意向客户的关注,减少了晓宇公司的交易机会,削弱了其竞争优势。由于其添加的加盟联系方式并非晓宇公司加盟电话,页面弹出的沟通及页面所载留言方式,可以直接控制加盟沟通咨询环节,可能为与云杉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同类其他餐饮经营者争取交易机会、牟取竞争优势。故双方间接具有经营上的竞争性,可以认定存在竞争关系。
3.被诉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归责的关键。需从行为模式、主观意图和损害后果等方面考虑是否违反诚信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产生“误导公众”的实质意义,损害经营者、消费者、公共利益,破坏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秩序。品牌招商互联网信息平台的营销模式是通过促成意向用户与品牌商的投资加盟合作,收取广告推广、中介服务费等进行盈利。为确保信息真实,加盟网站发布信息应获得授权及许可;对于已公开的加盟信息,应核实真实性,以保障品牌权利人能够有效控制和管理加盟业务,防止品牌资源被不当使用。本案中,云杉公司作为一家提供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对发布信息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和一定的审查义务,而其为获取点击量或吸引客户进行咨询以增加业务的行为,妨碍相关公众掌握准确的加盟信息,可能阻截目标人群的加盟意向,增加了交易成本,不符合行业惯例,亦扰乱了合法有序的竞争秩序。
本案案号:(2022)渝0103民初27877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曾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