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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法律师】未出勤劳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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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002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07日18:03:41 打印此页 关闭

   

未出勤劳动合同纠纷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于1990年进入被告某某灯厂工作上班,1998年年末李某某与某某灯厂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效期为199812月至退休终止.

后因某某灯厂进行改制,成立某某灯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根据某某灯集团安排到生产科工作,并同时由某某灯集团缴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20096,李某某将持有某某灯集团公司股份转移给某某灯集团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并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而被某某灯厂告知,因转让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从20101月开始停发工资和各类社会保险等.

2012年李某某因与某某灯集团劳动纠纷,向某某市法院起诉.

原告李某某向被告某某灯集团起诉并要求支付20101月至今的基本生活费和工资等相关费用,同时劳动合同有效,并未失效.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法院判决:

双方现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原告与某某灯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1998年至退休为止,后被安排到某某灯有限公司工作,某某灯厂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某某灯有限公司继受,因此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均按劳动合同履行.

 

关于是否支付原告生活费和工资,法院认为2010年后未上班原因是由被告某某灯集团所造成的的,被告不具备工作条件,也不安排原告工作.原告自从2010年后未出勤却要求支付生活工资等, 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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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分析:

这种劳动纠纷案件属于常见类型,首先原告是有2种身份,一是某某灯集团员工,和某某灯集团股东(股份持有者),所签属的股份转移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因此李某某和集团的劳动合同并未失效,集团也不能因此事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需要注意,在李某某2010年后未经允许擅自不出勤, 被告有权予以除名处理,但是被告到现在并没有出除名决定,所以双方劳动关系仍有效.

关于被告支付工资生活费,由于原告擅自未出勤,停发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所以法院并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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