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本人签名的股东协议书是否有效?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基本案情:
原告:原告A,被告:被告B以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原告A曾是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出资460万元人民币,占46%公司注册资本.后因为被告B用假冒原告A签名的股东协议书(已经法院认定并非原告A的签名),免去了原告A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经理职位.因被告B用使用假冒前面的股东协议书,原告A将被告B以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至法院,该假冒签名股东协议书并非原告A本人签名,股东会议的内容也并非原告A的真实意思,请求法院判令:一.该假冒签名股东协议书无效,二.本案案件所有费用由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法院判决:
经过对原告A以及被告B提供的证据,还有某某工程公司人员提供证据确认,在2012年召开的某某公司股东会是原告A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按照原告A的意思表示进行签名,这是一种代理的行为,经结合多方提供的证据,本次召开的股东会议虽然原告A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名,但其本人已经同意辞去法定代表人的意思明确,而且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工商登记而制作的该份证明能体现多位股东的真实意思,本院对该证据反映的决议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某某工程公司是合资企业,只有董事会,所以这个股东会指的是杭州盈达公司,结合董事会决议以及签到表,都可以看出2012年9月某某工程公司召开了股东会,本院认为,该回复虽落款盖有某某工程公司的公章,但第一项已明确载明“免去原告A某某工程公司总经理与法定代表人职务”,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浙江盈达公司章程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因此驳回原告闻建芳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所受理费由原告A负担.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分析:
原告A当事人因被告B的持有原告A签名董事会决定协议书更改了原告A的法定代表人已经职位,经过法院确认,该协议书上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名,但是该会议经过以及内容确认,和到场名单,原告A知情,而且原告A因经营不善才有辞去相关职位想法,而且经过董事会多方确认才按照工商登记标准而制作证明,这是原告A的真实想法,虽然签名不是本人签名,但是原告A在会议上表示同意,这是一种代理的行为,所以这份董事会协议是有效,所以各位公司高管在行动以及语言表达上需要清晰的思维,法院只会按证据判决,如有不清楚之事可以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