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基于承包合同取得的债权不能影响物权人正常权利的行使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底,AA村人民政府将位于AA村的BB水库建设项目发包给白某某,双方签订了《水库承包合同》。2017年6月当地县人民政府将该水库产权归属于AA村人民政府,并颁发了产权证书,进行了相应的登记手续。 2017年8月AA村人民政府为在该水库建设某某水利工程,将相关的施工设施运作水库准备安装的过程中,白某某认为AA村人民政府此举破坏了当地水库的生态环境,便以其为由阻碍AA村人民政府进行施工建设。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AA村人民政府与被告白某某之间在2016年签订了就该水库的承包合同,从合同内容可知作为发包方的AA村人民政府的主要义务是在合同生效后保证被告白某某的正常经营,而合同中并未禁止发包方在该水库中从事正当活动。被告白某某基于承包合同取得的是对该水库水面合法经营使用的债权权利,不能影响物权权利人对物权的正当行使。被告白某某若坚持认为原告AA村人民政府的行为会影响水库的生态环境,对其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可依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另行提起诉讼,依据承包合同中的法律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主要有两点,其一是在承包合同中,基于承包合同取得对合同标的享有债权的,不得对抗物权人依法行使其物权;其二是对于AA村人民政府在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体地位是否适格的问题。由于AA村人民政府是该水库所登记的物权,该水库的性质为国有,因此AA村人民政府依法享有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人的权利,对于白某某妨碍其物权行使的行为有权依据物权请求权排除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