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欺诈消费者的承担3倍赔偿责任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胡某某在AA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家具,据该公司的老板介绍该套家具是由实木打造的,并向胡某某出具了该套家具的产品说明书以及实木的资格证明书。胡某某将该套家具运回家中后发现,该家具并非实木,而是由劣质木材合成的。胡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AA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就其欺诈行为向胡某某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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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在庭审中,双方围绕涉案的争议产品究竟是否为实木家具进行了举证,由于AA家居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家具的真实信息及品质,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同时,结合送货单上的加注以及AA家居有限公司产品宣传图片中关于产品的文字介绍,表述均为实木,因此被告AA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对原告胡某某的欺诈。故法院判决支持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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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于消费者受欺诈的赔偿标准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本案中,由于被告AA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将原本为劣质材料合成的家具当成实木家具,以实木家具的价格出卖给胡某某,因此原胡某某有权主张增加购买家具价款的三赔金额作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