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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个人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自行担责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魏某某在网络上购买商品,一周后在其未收到包裹的情况下,该商品的物流信息显示该商品已经被签收。魏某某向快递公司咨询,并投诉了为自己购买的商品提供配送服务的快递员刘某某。刘某某被快递公司处分后,兴怀不满,其利用自己掌握的魏某某的家庭住址,以送快递之名进入魏某某家中,对魏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魏某某身体多处受伤。事后,魏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某以其所在的快递公司对其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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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通过庭审中双方的举证质证,快递员对魏某某的伤害属于其个人行为,非属于履行配送物品的职务行为,不在派件的过程中实施。同时快递员和快递公司之间也不存共同过错,对侵害行为不具有客观关联,不属于共同侵权。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对魏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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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刘某某对魏某某的殴打行为造成了魏某某多处受伤,魏某某有权要求刘某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