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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利益进行救助行为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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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沈某某和郭某某两人在2017年年底协议离婚。2018年3月,沈某某独自一人在家时突发心脏病。因家中无人送其就医,当地社区的街道办事处联系沈某某的孩子郭某甲,但郭某甲不予理会。当地社区的街道办事处紧急将沈某某送至医院进行治疗,事后当地社区的街道办事处为沈某某垫付了部分医药费用等,街道办事处将郭某甲诉至法院,要求郭某甲负担街道办事处为救助沈某某付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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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离婚时郭某甲的实际年龄、以及其与沈某某在一起共同的生活等事实,可以认定沈某某对郭某甲尽到了应尽的抚养义务,因此在沈某某陷于生活困难时,郭某甲对其负有赡养义务。当地社区的街道办事处在郭某甲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代为承担其相应的职责,使得郭某甲免受因不履行赡养义务而负担的法律责任,故郭某甲作为实际受益人,应当承担街道办事处为此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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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须为他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一般而言,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和本人的意思是一致的,但并不是所有违反本人意思的管理都不构成无因管理。若管理事务为本人应尽的法定义务,虽违背本人的意思,仍属于无因管理。赡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本案中被告人郭某甲作为沈某某的孩子,对沈某某负有赡养义务。在其未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街道办事处将沈某某紧急送至医院,避免了郭某甲因违背赡养义务而招致的法律责任。属于为郭某甲的利益而进行管理,郭某甲应当承担街道办事处为紧急救助沈某某所付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