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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为投保交强险的汽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4日,朱某某在某某4S购车的过程中发现所带金钱数额不够,于是在4S汽车销售人员的陪同下,朱某某驾驶其所未付完全款的汽车前去某某银行取钱。在行车的过程职工,朱某某不慎撞到路旁的行人杨某某,造成杨某某身体多处骨折受伤。在医院进行治疗后,杨某某将朱某某和4S店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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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4S店是否应当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车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中投保义务人4S店和侵权行为人朱某某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由于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4S店未尽管理义务,在明知车辆未取得临时牌照、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将车辆交于朱某某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双方对于侵权事故的发生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程程度分配两者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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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应予以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