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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府拆迁延时导致房地产公司无法按时交房的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2016年,冯某某与AA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AA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年底向冯某某交付房屋。但是,由于当地政府在拆迁的过程中,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拆迁受阻,AA房地产开发公司迟迟无法进程施工,导致无法按时向冯某某交付房屋。冯某某主张AA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AA房地产公司以政府拆迁受阻属于不可抗力,构成免责事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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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政府拆迁受阻是否构成合同逾期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只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政府拆迁受阻不属于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AA房地产公司不能以其作为免责事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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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AA房地产公司因政府拆迁而导致无法按期交房,不属于不可抗力所指的客观情况,而是因为第三人原因而造成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AA房地产公司须向冯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同时AA房地产公司可主张通过情事变更制度,请求法院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以达到自身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