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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股权律师】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是否负有进行清算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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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513 更新时间:2019年01月15日23:45:5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是否负有进行清算的义务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HT公司自2017年年初成立后,由于涉及对外销售假冒产品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之后,HT公司的股东均没有组织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导致该公司的财物、账簿混乱,HT公司的债权人DB公司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遂向法院起诉,要求HT公司的股东成某某对于D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成某某辩称:自己没有参加过经营,公司一直由大股东段某某控制,其无法对公司组织清算。

    法院认为:HT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全体股东应为公司合法的清算人。成某某在HT公司所占股份的比例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成某某应当都应当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对公司组织清算。

    由于成某某在HT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及时组织公司清算,导致HT公司的主要财产、账簿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成某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法了公司的规定,造成了公司债权人的损失,应当对HT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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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评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案中,HT公司的股东成某某没有履行股东义务,及时对HT公司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下落不明,财物状况混乱的,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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