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民营学校能否向其投资人分配利益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刘某某经好友介绍认识了正在开办KG民营中学的校长楚某某。楚某某向刘某某表示,自己的学校正在建设过程中,迫切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希望刘某某能对其进行帮助。
刘某某答应后,向KG民营中学进行投资。
到2018年年底时,刘某某向楚某某询问并要求分配一年经营所得利润,楚某某以自己开办学校不具有营利目的为拒绝向其分配利益。刘某某无奈,向法院起诉。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楚某某所创办的KG中学是否具有营利的目的。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办学校并不绝对不具有营利的目的,我国新修订的教育法中删除了之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在法律的层面上,民办中学可以具有营利的目的,可以向其成员分配利益。
结合本案的事实判断,楚某某在进行民间办学的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而希望引进刘某某投资办学的,如果否认KG中学的营利性,则刘某某的投资将无偿的变为KG中学的财产,这对于刘某某的利益是严重的损害,同时也不利于发展民间办学,因此刘某某可以基于其的投资数额获取合理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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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益。同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对于放开了民间办学的非营利性要求,适应了民营中学融资的要求。
因此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民营中学可以向其投资人依法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