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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民事普通债权优先于民事惩罚性债权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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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020 更新时间:2019年01月21日23:32:2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在破产程序中,民事普通债权优先于民事惩罚性债权得到清偿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中旬,MG房地产公司在没有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YT科技有限公司就其新开发的楼盘中的三间商铺达成交易协议,约定2017年7月中旬之前YT公司完成向MG公司交付房款的行为,MG公司公司在2017年7月底完成房产的交付。

    但是之后MG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在2018年年初被多名债权人要求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在申办债权的过程中,YT公司以其对于MG公司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相应的购房款一赔的赔偿金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不同意YT公司提出的增加购房款的一倍赔偿金的请求,双方诉至法院。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MG公司在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YT科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该解释规定中的欺诈行为,应当承担不超过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确认YT科技公司对于MG公司享有相应的赔偿损害请求权;同时由于MG公司已经被法院宣告破产,为保证MG公司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因此对于民事惩罚性债权应当落后于普通债权进行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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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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