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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如何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原告与A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法院调解以后,双方协商调解,于2017年10月31日做出民事调解书。后因A公司未能够付款,原告申请执行,但是至今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现查明,A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唯一股东系本案被告B公司。原告A公司认为该一人公司的股东B公司不能够证明自己的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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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一.一人公司的连带责任承担:
案外人A服务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本案被告B公司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又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被告B公司提供了银行流水来证明其独立性。
二.本案中股东提供的银行流水是否足够证明财产独立: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B公司虽然提供其部分财务资料,但未提供会计报告,材料也未经有关部门审核,不足以证明A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被告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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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与公司财务独立证明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