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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未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分包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2日,杨某与被告金山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当日,杨某即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履约保证金30万元。
之后金山建设一直没有安排杨某进场,并未返还履约保证金。
因此,杨某要求金山建设按照合同约定立即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利息。
金山建设称并未成立项目部,原告并未取得劳务分包资质,因此属于无效合同。
法院认为:
一.本案中合同是否无效:
本案中无代理权限并非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关于本案保证金及其三倍利息是否需要返还:
本院认为,杨某有理由相信经理有代理权,而金山公司出具给经理的授权委托书时间在合同签订时间期内,因此被告金山公司应负返还义务,并应承担占用期间的利息。
律师评析
《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