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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公司账目受到公司阻拦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李某于2008年2月入职KIM公司,担任总经理。
2010年1月15日,KIM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将其占有的公司股份2%给予原告李某,并进行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但是,KIM公司拒绝原告李某享有股东查阅账目的权利,亦从不向其分配红利。
因此,原告李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KIM公司提供公司会计账薄发给原告李某查阅。
法院认为
可否允许公司股东查阅账目:
经本院查明,原告李某是KIM公司登记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被告KIM公司并未出具李某查阅账目的非法目的,因此,本院判令KIM公司将会计账目提供给李某查阅。
律师评析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