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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权律师】公司章程可否对股东资格继承问题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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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78 更新时间:2019年03月04日21:04:3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公司章程可否对股东资格继承问题另行约定?


基本案情

周老在年轻时与陈老,黄老建立了X战警公司,三人持股比例分别为42%,38%,10%

在数次的股东大会中,相继对公司章程有关的“股东死亡后,股权处理问题”进行了修改。

最近一次的章程规定为:“公司股东辞职、离职、去世或退休后不再返聘的(统称离职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或退股手续。”

2018年1月,周老逝世,X战警公司遵守公司章程规定,对周老的股权进行了退股处理。

周老的女儿周小姐不认可X战警公司的处理方式,认为X战警公司剥夺了股东的股权继承资格,应该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赋予了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但是同时亦允许公司章程对死亡股东的股权处理方式另行作出安排。

最近的公司章程对死亡股东股权的处理已经作出了规定,虽然未明确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不能继承,但结合该条所反映的建都公司高度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征,以及死亡股东应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表述,可以认定排除股东资格继承是章程的真实意思表示。

此外,周艳虽无权继承股东资格,但其财产权利可以得到保障。X战警公司目前离职的股东均采取这种收回股本金和领取一定比例回报款的方式获得补偿,遵照公司章程对股东权益平等予以保护,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律师评析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继承的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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