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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侵占公司资产,企业权益如何救济?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A公司受B有限公司委托,由B公司提供制鞋原料猪巴革加工生产一批鞋子。加工完成后,剩余部分原料猪巴革。
黄某伙同段某,以退还B公司的名义,制作虚构的《物品出厂放行单》,将剩余原料中的1万余尺猪巴革运至市C公司寄存,7000余尺退还B公司。
2017年12月,B公司与A公司再次签订一份鞋业加工合同,双方约定原材料由A公司自行采购。
黄某伙同段某借用供料商的名义将寄存于C公司的猪巴革返卖给A公司,获得赃款6.7万元。后该笔赃款被黄某占有,段某未分得赃款。
A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于2018年1月6日向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报案。。
法院认为
A公司因与B公司的合同关系对猪巴革实施管理、加工,黄某等人侵占该批猪巴革将导致A公司对B公司退赔相应价款,实质上仍然侵犯了A公司财产权,构成职务侵占罪。
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的认定一直以来存在是单位“所有”还是“持有”的争议。
从侵害法益看,无论侵占本单位“所有”还是“持有”财物,实质上均侵犯了单位财产权,对其主客观行为特征和社会危害性程度均可作统一评价。
参照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对“公共财产”的规定,对非公有制公司、企业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应当以本单位财物论,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掌握一致的追诉原则,以有力震慑职务侵占行为,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财产权平等保护,切实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律师评析
《刑法》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