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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要求分配公司盈余收益的案例
基本案情
A和B创立闪亮星星公司,公司创立一年后,A将其45%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其中C为40%。D为5%,并进行了公司变更登记。
而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B不同意进行收益分配,以至于闪亮星星公司一直未进行盈余收益的分配。
同时,B不仅不同意收益分配,而且还利用关联公司月亮公司进行财产转移,以至于C、D股东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因此,D向法院起诉,要求闪亮星星公司进行收益分配,并要求B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一、公司是否应该进行盈余分配:
原则上这种冲突的解决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是否进行公司盈余分配及分配多少,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公司盈余分配的具体方案。
但是,当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时,则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实体利益,已非公司自治所能解决,此时若司法不加以适度干预则不能制止权利滥用,亦有违司法正义。
二、B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B既是闪亮星星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月亮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利用关联关系将闪亮星星公司资产转入关联公司,若B不能将相关资金及利息及时返还闪亮星星力公司,则B应当对该损失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B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资金直接损害的是公司利益,应对公司就不能收回的资金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分配权的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