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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4日,被告刘某与案外人辛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区县交警支队的认定书,认为由被告刘某负担全责。
由刘某赔偿辛某29257元,扣除被告驾驶的车辆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应当支付给辛某的2000元,剩余27257元经辛某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辛某依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要求原告予以理赔,原告依据保险条款对卢堃予以保险理赔,支付保险赔偿金27257元。
因被告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7257元。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审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区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案涉车辆维修费发票、明细表、机动车保险抄单、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转帐凭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和当庭质证,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 因被告未履行赔偿义务,该车辆所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即原告进行了理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保险法》有关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