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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的权益确认纠纷
基本案情
美丽床单厂系于1997年10月由原厂职工发起设立改制而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注册资金770000元。
1997年公司成立时赵某出资5000元。
1998年9月美丽床单厂增资扩股,赵某出资2000元。
2016年10月,美丽床单厂增资,赵某出资14000元,同时美丽床单厂赠送赵某14000元股份。
综上,赵某累计出资21000元,持有美丽床单厂35000元股份,享有美丽床单厂0.8802%的出资人权益,但美丽床单厂至今未向赵某出具出资证明及股权证。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经美丽床单厂承认,赵某提供的出资合法有效,因此承认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赵某所提供的的出资证明加盖美丽床单厂印章,证据属实。
经该厂自认,本院判定要求美丽床单厂向赵某出具出资证明及股权证。
律师评析
《物权法》有关出资人权益的规定: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