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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公司破产时,债权人如何行使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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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870 更新时间:2019年03月08日18:42:0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公司破产时,债权人如何行使抵销权


    基本案情

    程程公司因开立信用证所需与X行广州分行签订信用证开证合同,程程公司在X行广州分行就信用证对外付款后,已向X行广州分行履行了支付义务,但程程公司被宣告破产前仍以存款方式留存在广州分行处开设的账户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裁定受理程程公司破产,2013年11月4日裁定终止程程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程程公司破产。

     

    程程公司破产管理人审查确认X行广州分行申报的对程程公司享有的债权。

     

    破产管理人在查账过程中发现,X行广州分行于2013年9月5日对程程公司在X行广州分行的账户进行了两笔扣收不良贷款的操作,共计扣收1417286.15元。

     

    为此,程程公司破产管理人向X行广州分行发函,要求X行广州分行返还。

     

    2013年10月29日,X行广州分行程程公司破产管理人致函,针对1417286.15元扣款,提出破产抵销权主张。

     

    2014年1月15日,程程公司破产管理人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X行广州分行主张的1417286.15元债务抵销行为无效,并要求X行广州分行返还存款1417286.15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一、X行广州分行具备行使破产抵销权的实体条件:

    (1)双方互负债权债务。在程程公司偿付了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后,程程公司与X行广州分行之间就该笔保证金的法律关系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程程公司依储蓄存款合同对X行广州分行享有债权。

    (2)该笔债务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日即2013年7月19日之前。因利息属于本金的孳息,该笔债务的成立时间应以本金债务的成立时间为准。

    (3)债权人X行广州分行主观上无恶意。在案证据无法证明X行广州分行是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负担该笔债务。


    二、X行广州分行具备行使破产抵销权的程序条件

    破产抵销权行使的程序条件是债权人据以主张抵销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必须依法申报并最终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本案中,X行广州分行申报并经程程公司破产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对程程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5311292.49元、美元6861027.78元。

    虽然该笔债权尚未经法院裁定确认,程序上存有瑕疵,但在该笔债权已经程程公司破产管理人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能得到保障且债权数额远大于所欲抵销的债务数额的情况下,该程序瑕疵尚不构成破产抵销权行使的实质性障碍。

      

    律师评析

    破产法中有关债权抵销权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合同法》中有关抵销权的规定: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该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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