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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不合理领取失业金,公司无法举证导致承担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
彭某自2015年12月13日入职白色公司处,任人力专员,签订了期限至2018年12月12日的劳动合同。
2016年2月29日,彭某以家庭原因不能继续服务公司,为不耽误部门合同岗位的正常运行,申请离职。
2016年4月15日,彭某离职。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彭某核发了失业保险金。
2017年12月11日,白色公司向彭某邮寄律师函,要求彭某向白色公司赔礼道歉,赔偿因此行为造成的稳岗津贴损失X元。
2018年1月8日,白色公司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彭某向白色公司赔礼道歉、支付稳岗津贴损失X元。
该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请求不属于该委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白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白色公司认为彭某因家庭原因主动提出辞职,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但彭某是否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审核并发放。
白色公司还认为彭某未经公司允许,私自在失业金领取相关材料上加盖公章,致使其损失稳岗津贴X元。
白色公司还认为彭某未经公司允许,私自在失业金领取相关材料上加盖公章,但白色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因此,白色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律师评析
《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明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社会保险法》有关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