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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标权被侵权,如何救济?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14日,原告金戈马茶业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XX号注册商标,该商标系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文字“金戈马”系横向排列中文,在“金戈马”文字下面有一个树叶的图案,有效期限为2010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3日。
被告下茶公司分别于2011年1月21日、2015年9月7日通过注册取得第XXX号、XXXX号注册商标,由文字“松鹤延年”+圆形+鹤的图案组成的组合商标和“下茶”文字商标,该两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包括茶在内的第30类商品。
2014年,被告在其生产的金印系列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甲午金戈马铁饼”字样,其中“甲午”及“铁饼”字体较小,“金戈马”四字字体较大,位于茶饼外包装及内包装的显著位置。同时,被告在其生产的上述茶饼的内、外包装上均标注有“松鹤延年”注册商标和“下茶”字样,并标注有被告下茶公司名称。
2015年2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曾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载明:被告生产销售的“甲午金戈马铁饼”侵犯了原告的“金戈马”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金戈马”标志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认可被控侵权商品实物系被告生产,并认可有销售。
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是: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侵犯了金戈马茶业有限公司对涉案商标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首先,商标作为一种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其基本属性是其标识性。金戈马虽然是文学作品中的常见词汇,但其注册使用在第30类茶、蜂蜜、糖、咖啡等商品上具有显著性,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金戈马茶业有限公司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权并不因该词汇常出现在文字作品中而与一般注册商标有所不同。
其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应当是在审查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判定,而非进行简单推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金戈马茶业有限公司于20010年6月14日就已经注册了第XX号“金戈马”注册商标,而下茶公司的“松鹤延年”(第XXX号)和“下茶”商标(第XXXX号),分别注册于2011年、2015年,均晚于原告商标注册时间。
最后,相关公众是否会混淆误认,如果认为被诉侵权人享有的注册商标更有知名度即可以任意在其商品上使用他人享有注册商标的标识,将实质性损害该注册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对该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基本性损害。
综上,下茶公司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金戈马茶业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犯了金戈马茶业有限公司对第XX号“金戈马”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律师评析
《商标法》中有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规定: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