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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时,建设工程款债权人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GZ天宇公司与ZZ建总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Z天宇公司将其厂区一期工程生产厂区的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ZZ建总公司承建,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后双方又签订一份《合同补充协议》,对支付工程款又做了新的约定,2017年GZ天宇公司厂区的厂房等主体工程完工。后因GZ天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该工程至今未竣工。2011年7月30日,双方在仲裁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如处置GZ天宇公司土地及建筑物偿债时,ZZ建总公司的工程款可优先受偿。
后GZ天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其他债权人申请,GZ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滁民二破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2018年3月10日,ZZ建总公司向GZ天宇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了工程竣工时间,但涉案工程因GZ天宇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现没有证据证明在工程停工后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履行,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实际解除,本案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因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GZ天宇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算优先受偿权行使时间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2017年12月26日,法院裁定受理对GZ天宇公司的破产申请,2018年3月10日ZZ建总公司向GZ天宇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因此,GZ天宇公司认为ZZ建总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超过了破产管理之日六个月,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合同法》中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破产法》中有关未履行完毕合同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