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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时,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如何救济?
基本案情
A公司与C公司、B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C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14274625.29元,B公司对和解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C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XX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X复执字第1号民事裁定,恢复对该案的执行,并追加B公司为被执行人。
B公司的唯一股东是ZZ公司,2013年7月25日,B公司股东ZZ公司作出决定,将B公司无偿并入C公司,B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由C公司承继。同日,B公司、C公司签订《合并协议》,并准予注销登记,B公司、C公司3次在《江苏经济报》发布合并公告。B公司2012年度的年检报告显示,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93880876.30元。
C公司的新股东为ZZ公司。2013年10月11日,C公司向YY法院申请破产。目前,该案破产程序仍未终结。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所有者权益数额为-162939705.18元。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股东ZZ公司在B公司并入C公司过程中存在损害其债的行为;要求ZZ公司赔偿损失14274625.29元。
法院认为
一、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并构成对B公司债权人A公司的侵权。
B公司和C公司先合并、然后直接破产的公司终止方式侵害了B公司债权人A公司的利益。本案中,ZZ公司认为先合并、然后直接破产的方式不损害A公司的利益,应承担证明参与合并的公司均已符合破产条件且破产清偿率相同的举证责任。在无证据证明参与合并的公司均已符合破产条件且破产清偿率相同的情况下,本案应认定B公司和C公司先合并、然后直接破产的公司终止方式损害B公司债权人A公司的利益。
二、侵权人应认定为ZZ公司而非B公司。
本案中,虽然签订《合并协议》等外部程序的系列行为由B公司以自己名义作出,但是就内部程序而言,该合并的决定系由B公司当时的唯一股东ZZ公司作出,且根据已查明事实,ZZ公司在作出该决定时清楚案涉合并的模式、最终目的,且主动追求该结果。而且,B公司和C公司之间的所谓“合并”直接导致B公司违法越过清算环节而终止,对由此造成的B公司的债权人的损失,亦应当由侵权人即B公司的清算义务人ZZ公司承担。
三、对于A公司要求ZZ公司赔偿损失14274625.29元的主张,应予支持。
本案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举证情况,应当推定如B公司不进行合并,A公司的债权可以得到全部清偿。关于合并后破产程序中实际受偿金额,破产管理人已明确表示根据合并后的C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为零,故A公司能够从合并后破产程序中实际受偿的金额应认定为零。据此,A公司因ZZ公司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失赔偿额应当为案涉债权总额,即14274625.29元。
四、B公司在合并过程中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亦属于侵权行为,但ZZ公司对此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案涉B公司和C公司之间的合并行为整体构成侵权,且侵权人系ZZ公司,而B公司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这一侵权行为发生于合并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即使该环节侵权行为的发生系因受到公司唯一股东ZZ公司的控制所致,ZZ公司亦为侵权人,该环节的侵权行为也已被合并本身这一整体侵权行为所吸收。故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关于合并过程中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等问题,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综上,ZZ公司作为B公司、C公司的股东,在明确要终止B公司、C公司的情况下,特意安排先合并、然后直接申请合并后公司破产的终止途径,实质打破了参与合并的公司之间的独立财产界限,构成对B公司债权人A公司的侵权,现B公司已注销,A公司要求ZZ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应予支持。
律师评析
《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合并的规定: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