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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照被前高管占用,公司如何要求其返还?
基本案情
X公司全额出资设立的独资企业,X公司原委任成某担任X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2011年5月13日,X投资有限公司作出X公司的免职决定、委任书,撤销成某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委任陈某出任X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上述决定作出以后,X公司要求被告交还公司证照、印签章、账册,并要求成某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手续,但是被告拒绝交还,且成某也拒不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由于公司证照、公章被无权使用人掌握,他们随时都可以利用X公司证照、公章以X公司名义开展活动,使X公司的权益处于高危状况,为维护X公司合法权益,保护X公司股东利益,请求法院判令:成某返还X公司的证照(包括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财政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印鉴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财务账册,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
第一,陈某有权代表X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X公司作为X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有权任免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作为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在起诉状中签名,提起本案诉讼。成某主张,陈某虽由X公司的股东任命,但未办理工商登记,不能对外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对此,本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属于备案性质,未办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陈某担任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效力。成某的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第二,成某、应返还X公司的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
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务的重要凭证,应归X公司所有。成某在任职期间,行使X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掌管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本院认为成某负有保管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的义务。
在成某未能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应视为其实际占有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成某主张其并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由其他人员直接保管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
成某被免去X公司的职务后,无权继续占有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成某应当返还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物账册给所有权人X公司。
律师评析
《公司法》中有关股东权利和证件保管的规定: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物权法》中有关返还原物的规定: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