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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法律师】用人单位与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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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71 更新时间:2019年03月29日19:34:3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用人单位与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2015年3月10日进入被告创造101公司工作担任人事主管主要负责人员招聘、培训及薪酬管理工作。2015年7月23日刘某离开创造101公司并于同日以创造101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其哺乳期内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且未足额支付其月度工资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创造101公司寄送《解除通知函》通知创造101公司自2015年7月24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创造101公司给予补偿。

 

法院认为

本案中,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创造101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足以确认创造101公司预留原告刘某2015年5月份工资833元,创造101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

关于原告刘某主张的二倍工资,本案中,被告创造101公司确实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一般而言,劳动合同签订事项属于人力资源负责的事项,刘某作为创造101公司的人事主管,其工作职责范围应该包括代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事宜,避免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此,刘某有义务主动向创造101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刘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主动要求创造101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综合刘某的岗位职务因素等考量后,法院对刘某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虽然法律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补偿员工二倍工资,但是员工明知并且可操作的情况下,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享受二倍赔偿。

 

《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和用工报酬的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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