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公司破产后,管理人如何行使追收债权的权利
基本案情
2014年间,CC公司因多起债务案件被起诉,致使企业停产。CC公司的二十多位债权人遂成立了包括某A、某B、某C在内的债权人小组来管理CC公司的资产,并由该三人保管现金的收支。
2015年2月7日,CC公司的债权人包括某A、某B、某C在内的CC公司的二十位债权人与案外人某D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案外人某D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即将第一季度租金支付给某A,但A并未移交该租金给CC公司。
2015年10月8日该院作出(2015)破(预)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CC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月22日决定指定AAA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但某A、某B、某C在该院指定CC公司破产管理人后一直未将CC公司厂房的剩余租金移交给破产管理人。
法院认为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案中,在GZ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CC公司破产清算后,某A作为CC公司厂房租金持有人,应当及时向CC公司破产管理人交付该厂房租金。
某A上诉称其持有的厂房租金已用于支付债权人交通费、住宿费、车油费、工资等费用,并未得到CC公司全体债权人认可,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但并不影响本案判决结果。
律师评析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管理人务必追回债务人债权。
《破产法》有关管理人追收债权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