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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的虚假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A公司与B公司先后签订9份《借款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共借款8650万元,约定利息为同年贷款利率的4倍。约定借款用途为:只限用于B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借款合同签订后,A公司先后共汇款10笔,计8650万元,而B公司却在收到汇款的当日或数日后立即将其中的6笔转出,共计转出7050万余元。其中5笔转往C公司,共计6400万余元。此外,A公司在提起一审诉讼要求B公司还款期间,仍向B公司转款3笔,计360万元。
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同时对于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制裁。
一、A公司与B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问题
本案中,A公司、B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的人员之间并未严格区分,根据不同的工作任务,随时转换为不同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且这些所谓的“派驻人员”在B公司所起的作用看,上述人员参与了该公司的合同签订、财务管理到诉讼代理的全面工作,而不仅是监督工作。A公司和B公司为关联公司证据充分。
二、A公司和B公司就争议的8650万元是否存在真实借款关系的问题
A公司提起诉讼,,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但其自述及提交的证据和其他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借款合意形成过程来看,借款合同存在虚假的可能。A公司和B公司对借款法律关系的要约与承诺的细节事实陈述不清,当事人对所有合同的签订细节、甚至大致情形均陈述不清,于理不合。
第二,从借款的数额上看,当事人的主张前后矛盾。A公司起诉后,主张的借款数额多次变化,从本院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所载金额看,A公司以借款名义转入B公司账户的金额远远超出A公司先后主张的上述金额。
第三,从资金往来情况看,A公司存在单向统计账户流出资金而不统计流入资金的问题。
第四,从所有关联公司之间的转款情况看,存在双方或多方账户循环转款问题。存在B公司将己方款项转入C公司账户过桥A公司账户后,又转回B公司账户,造成虚增借款的现象。
第五,从借款的用途看,与合同约定相悖。借款合同第二条约定,借款限用于B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但是案涉款项转入B公司账户后,分别转给C公司和沙琪公司,最终又流向A公司和A公司控股的沈阳B。
对上述矛盾和违反常理之处,A公司与B公司均未作出合理解释。由此可见,A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就案涉争议款项与B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且从调取的A公司、B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账户的交易明细发现,A公司、B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同一公司的不同账户之间随意转款,款项用途随意填写。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法院确信,A公司诉请之债权系截取其与B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虚构。
律师评析
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为防止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对其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必须严格审查。
《公司法》有关关联企业的规定: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虚假诉讼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